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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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