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