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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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