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