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