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