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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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