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