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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