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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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