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