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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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