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