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转让的审计、评估、法律和咨询服务中违规执业的,财政部门应当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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