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