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协议生效条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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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