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六条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