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五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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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