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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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