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