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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