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