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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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