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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