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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