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转让方采用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转让方案制定、资产评估、审核材料报送、转让协议签署和转让价款收取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