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