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