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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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