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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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