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第三十三条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