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