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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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