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第三十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