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二十七条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