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