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 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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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