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