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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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