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