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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