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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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