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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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