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八条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