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 (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 (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