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第十一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