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研究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 (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