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八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等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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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