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接受煤矿企业(煤矿)委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委托鉴定信息。除新建矿井外,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应在签订委托协议90日内完成。

煤矿企业(煤矿)取得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鉴定煤矿所在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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