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鉴定管理
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