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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