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鉴定管理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冲击地压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