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冲击地压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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