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的,不得改定为无冲击地压矿井。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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