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四条

经鉴定无冲击地压的矿井在开拓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与鉴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煤矿企业(煤矿)应及时重新进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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