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四条
经鉴定无冲击地压的矿井在开拓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与鉴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煤矿企业(煤矿)应及时重新进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经鉴定无冲击地压的矿井在开拓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与鉴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煤矿企业(煤矿)应及时重新进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