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三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最高的结果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最高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