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一条

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应当按照GB/T 25217.2-2010、GB/T 25217.1-2010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的范围包括所有开采煤层、布置煤巷和半煤岩巷的煤层等;经鉴定有冲击倾向性的,必须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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