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冲击地压矿井鉴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开采煤层埋深大于800m。

(四)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五)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六)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2.0级以上矿震事件。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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