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调查报告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航空安全的建议。发布全球关切的安全建议(SRGC)时,无论建议是否提向国际民航组织,都应当将发布的建议及其回复情况发送国际民航组织,并在文件上标注发送日期。 收到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提出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3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收到国(境)外调查机构发来安全建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接到安全建议9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