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事件的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一)事发现场勘查; (二)航空器或者残骸; (三)飞行过程; (四)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五)空中交通服务; (六)运行控制; (七)天气; (八)飞行记录器; (九)航空器维修记录; (十)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十一)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机场灯光等保障情况; (十二)事发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十三)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十四)人员伤亡原因; (十五)应急救援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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