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事件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空卫生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七)为航空器除、防冰的设备以及除冰液化验的记录和样品; (八)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旅客名单和舱位图; (九)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货物邮件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应当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和设备,应当通过拍照、记录等方法详细记录其工作状态。 封存资料的单位应当指定封存负责人,封存负责人应当记录封存时间并签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影像和技术资料等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启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