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事件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报告。事故、严重征候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发时间、地点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二)民用航空器类别、型别、国籍和登记标志; (三)机长姓名,机组、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及国籍; (四)任务性质,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五)简要经过; (六)机上和地面伤亡人数,航空器损伤情况; (七)事发时的地形、地貌、天气、环境等物理特征; (八)事发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危险品的载运情况及对危险品的说明; (十)报告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与事故、严重征候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的报告内容暂不齐全的,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继续收集和补充,不得因此延误初步报告时间。一旦获得新的信息,应当随时补充报告。 当事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不了解航空器登记国或者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在该国或者地区发生严重征候时,民航局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有关设计国、制造国和事发地所在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