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调查员负责事件调查工作: (一)在航空安全管理、飞行运行、适航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医学或者飞行记录器译码等专业领域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具备较高专业素质; (二)按照民航局调查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参加初始培训和复训;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四)身体和心理条件能够适应调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