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所有的调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发现场; 2.检查残骸; 3.获取目击信息和建议询问范围; 4.尽快完全掌握全部有关证据; 5.接收一切有关文件的副本; 6.参加记录介质的判读; 7.参加现场外调查活动以及专项实验验证; 8.参加调查技术分析会,包括分析报告、调查结果、原因和安全建议的审议; 9.对调查的各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二)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以外国家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与该国提供的资料、设备或者专家有关的调查工作。 (三)授权代表及其顾问的义务: 1.应当向调查组提供其掌握的所有相关资料; 2.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泄露有关调查进展和结果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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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