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十六条
调查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隔离,负责隔离期间的现场管理; (四)决定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发生事件的航空器及其残骸; (五)对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目击者和其他知情者进行询问并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提出开展尸检、病理及毒理检验等工作要求; (七)确定可公开的信息及资料; (八)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行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